大连市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大金局发〔2018〕99号)
政策咨询部门: 区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86395121
第一条 为落实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政策,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资金支持,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均可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
(一)在大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规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融资担保公司为我市科技创新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融资担保公司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后发生的实际损失,且被担保企业与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科技创新企业为经大连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
第四条 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担保风险按每年担保代偿实际损失的20%进行补偿,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人民币500万元。
代偿损失补偿额的计算公式:
代偿损失补偿额=代偿实际损失额×补偿比例;
代偿实际损失额=代偿金额-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和其他途径已追回的金额。
第五条 市金融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均可申报。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大连市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上年度发生的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须包含被担保企业名称、贷款金额、起止日期等信息);
(五)代偿项目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履行凭证;
(六)代偿项目调查、评估、审核的相关文件;
(七)代偿项目的反担保协议和风险控制措施相关材料;
(八)银行代偿通知书及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凭证;
(九)代偿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的说明材料;
(十)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书及法院执行文书,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通知及相关文件、信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对被担保企业作出的相关处罚决定,被担保企业的清算公告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文书、公告,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代偿损失形成的证据材料;
(十一)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
(十二)审核部门认为需补充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申请本细则风险补偿资金的,应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四份,融资担保公司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且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表格制式文本可在市金融局网站(http://jrb.dl.gov.cn)下载。
市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被担保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企业的证明文件”致函市科技局予以核实。审核后,市金融局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向融资担保公司兑现。
第七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的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资格,并追究申报主体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根据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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