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大连市财政局 【 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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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局发〔2018〕97号)

政策咨询部门: 区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86395121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政策,鼓励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18年12月24日

 

大连市科技创新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 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要求,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科技创新企业为经大连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信用贷款是指我市银行机构以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方式向科技创新企业发放的贷款,或第二条所述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申请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四条 科技创新企业获得的信用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同一经营主体不得同时有多人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五条银行开展信用贷款业务时,应深入开展贷前调查,对企业(及关联企业)存量债务较高的,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发放贷款后,要加强贷后管理,对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职而产生的贷款损失,不享受风险补偿。

第六条 信用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展期一次。

第七条 银行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企业信用贷款如发生风险,在正常履行催收和追偿等程序后,出现以下情形,可以申请风险补偿:

(一)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判决并对借款人强制执行超过半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借款人虽有财产,但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二)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债权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债权银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因刑事犯罪,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债权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其他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八条 银行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如发生第七条所述情形,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对债权银行给予补偿,单户企业(含关联企业)最高补偿额100万元。

第九条 市金融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银行均可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连市科技创新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二)贷款授信审批相关意见及授信申请材料;

(三)信用贷款合同、借据等放款证明文件,贷款审核时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四)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情况报告;

(五)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银行坏账损失情况说明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贷款的分类情况;

(六)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法院执行文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对借款人作出的相关处罚决定,借款人的清算公告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文书、公告,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贷款本金损失形成的证据材料;

(七)科技创新企业的营业执照;

(八)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申请本细则补偿资金时,应向市金融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可提供复印件并须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市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请市科技局核实信用贷款发放时企业是否为科技创新企业。审核后,市金融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偿资金拨付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向银行兑现。

第十一条市金融局、大连银保监局不定期对银行业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银行定期向市金融局报送科技创新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开展及风险情况。

第十二条 银行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和追偿制度,贷款发生风险补偿之后,对银行追偿收回的债权金额,扣除追偿费用后按比例返还市财政。获得风险补偿的银行按季度向市金融局报送追偿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的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银行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骗贷骗补等行为,一经发现即追回资金、取消资格,并追究申报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大连银保监局负责解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可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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