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 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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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局发〔2018〕98号)

政策咨询部门: 区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86395121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政策,鼓励小额贷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服务我市科技创新企业,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2月12日

 

大连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

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政策,鼓励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资金支持,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特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我市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满足下列条件的,均可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一)在大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融资担保公司须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规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科技创新企业为经大连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每年向科技创新企业发放的贷款余额增量给予1.5%的奖励,每家小贷公司年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每年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担保的在保责任余额增量给予1.5%的奖励,每家担保公司年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条 市金融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均可申报。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大连市xx公司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人民银行信用报告原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原件;

(四)小额贷公司需提供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贷款余额情况明细表(须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余额、起止日期等信息);融资担保公司需提供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担保情况明细表(须包含被担保企业名称、贷款金额、在保责任余额、起止日期等信息);

(五)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及收款凭证;融资担保公司需提供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担保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履行凭证;

(六)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借款企业营业执照;融资担保公司需提供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

(七)审核部门认为需补充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资金的,应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且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表格制式文本可在市金融局网站(http://jrb.dl.gov.cn)下载。

市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借款企业或被担保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企业的证明文件”致函市科技局予以核实。审核后,市金融局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向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兑现。

第七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的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攻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査。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资格,并追究申报主体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根据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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