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国资委,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市属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
(一)医疗应急物资。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蓝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企业名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动态调整。
二、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具体政策和办理流程请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三、企业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企业名单申报流程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确定由各区市县、先导区申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属于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统一审核确定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按批次报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筛选、审核、上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对口业务处室。市发展改革委各业务处室汇总、审核名单后,由财信处统一汇总,以正式公函提供给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处主要负责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处主要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数字处负责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经贸处主要负责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农经处主要负责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蓝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体改处负责食盐生产企业。储备处主要负责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处主要负责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五、严格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申报企业需附《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调整出名单。市发展改革委将把调出名单情况反馈至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取消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有关失信信息将纳入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六、其他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国资委应认真组织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按要求及时上报(原则上每周申报一次)。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国资委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状况核查,列入失信黑名单企业不可申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请市国资委转发有关市属企业。
联系人:孙作巍 电话:8360 1493
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附件1 |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大连市)名单申请表 | |||||||||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 报送时间: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税务联系人 | 电话号码 | 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 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否) | 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否) | 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及金额(万元) | 备注 |
一、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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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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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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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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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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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盐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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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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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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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附件2:
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就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文和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文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范围,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生产保障作用,申报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我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监督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三、我单位承诺无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同意调整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退回所享受的优惠资金支持,并将相关失信行为纳入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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