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关于发布《大连市投资审批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作者: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转载
】
2020-07-2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投资法规执法检查 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1847号)要求,结合我市投资项目审批实际,经充分梳理论证,我委形成了《大连市投资审批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将同时在大连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和大连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首页发布。
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投资审批改革中,如有增加或取消的事项,需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后对《清单》予以调整。
三、各部门要依据《清单》,加强本系统内的沟通协调,依法依规优化简化申请材料,做到同一事项市县两级同一申请材料。
四、《清单》所列事项均纳入大连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17委办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大发改审批字〔2018〕383号)要求,确保事项办理同项目代码的关联。
附件:大连市投资审批事项清单(2020年版)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7日
大连市投资审批事项清单(2020年版)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备注 |
1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发改部门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发改部门 |
3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发改部门 |
4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发改部门 |
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发改部门 |
6 | 铁矿矿山、有色矿山、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 工信部门 |
7 |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 工信部门 |
8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工信部门 |
9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自然资源部门 |
10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 自然资源部门 |
1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自然资源部门 |
12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应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自然资源部门 |
13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涉及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措施,以及因公共利益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 (四)涉及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 自然资源部门 |
14 | 海域使用权审核 |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 | 自然资源部门 |
1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 | 自然资源部门 |
1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 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协议出让项目;符合《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项目;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自然资源部门 |
17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符合《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 自然资源部门 |
18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符合《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 自然资源部门 |
1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在村庄规划范围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使用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建设的。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大型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住建部门 |
2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住建部门 |
2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 住建部门 |
23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 | 文化旅游部门 |
24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 文化旅游部门 |
25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 水务部门 |
2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 水务部门 |
27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 水务部门 |
2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 水务部门 |
29 | 取水许可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 水务部门 |
3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或灌排工程设施需要建设替代工程满足原有功能的,需要进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不能建设替代工程的需要进行评估,补偿相关费用上交财政用于灌排设施改造建设。 | 水务部门 |
3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 | 水务部门 |
32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 气象部门 |
33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 气象部门 |
34 |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交通部门 |
35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枝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 交通部门 |
36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 | 交通部门 |
37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国省干线以及县级公路建设项目。 | 交通部门 |
38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 交通部门 |
39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 | 城市管理部门 |
40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工程建设涉及砍伐城市树木。 | 城市管理部门 |
41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工程建设涉及迁移古树名木。 | 城市管理部门 |
4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城市管理部门 |
43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行为; (二)《辽宁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批规定》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新改扩建行为。 | 国家安全部门 |
4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 生态环境部门 |
45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生态环境部门 |
46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城市及城市规划范围内民用建筑项目。 | 人防部门 |
47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 城市地下空间项目。 | 人防部门 |
48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 | 交通部门 |
49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 | 交通部门 |
50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大连市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作业的建设项目。 | 交通部门 |
51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由市、县政府办理海域使用权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 生态环境部门 |
52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水务部门 |
53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按照水库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水务部门 |
54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按照水库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水务部门 |
55 | 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核 |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 水务部门 |
56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按照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水务部门 |
57 | 城市建设项目供水配套核准 |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水务局负责核准,其他项目需要使用公共供水的由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水务部门 |
58 | 在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审批 | 按照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水务部门 |
59 | 征占一般沼泽湿地审核 | 征用一般沼泽湿地从事勘查、矿藏开采和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设施建设的的单位。 | 自然资源部门 |
60 | 利用一般沼泽湿地审批 | 在一般沼泽湿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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