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大发改经体字〔2020〕89号)

作者: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转载 】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发改高技字〔2018〕388号)

请见附件。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導扯
大连市财政局乂件

大发改高技字〔2018388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各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 设水平,从2017年开始,我委只组织开展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 建设工作,不再开展大连市工程实验室建设。为了进一步规范市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 会同市财政局对原《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和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 业,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大 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 技术瓶颈,提高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开发关键 技术装备,强化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项目的技术支撑和保 障,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设立的创新平台建设 项目。

第三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 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 核心部件、研究行业内产品的技术标准的制定,培养和引进工程 技术创新人才,促进产业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提供技 术、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原则:

一) 坚持政府引导,整合创新资源,面向市场;

二)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以企业为创新主体,探索


具有行业特点和竞争力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三) 坚持关键技术供给方向,为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产业 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 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有先进的设施、显著的专业 技术、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五条 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 设施和环境;具有行业领先技术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使 之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 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力投资计划安排, 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报程序:

-)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市发 展改革委每年组织一次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发布申报通知, 明确重点建设领域;

二) 建设单位将资金申请报吿报送所属地(各区市县发展 改革局、各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各中 直、省直、市直单位可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各申报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行 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处。

第八条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行业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显著的 经济效益,能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创新发展。若申报单 位是企业的,公司注册时间不得少于3年,申报时前2年每年的 销售收入应在3000万元以上;

二) 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建设 重点领域应符合市发展改革委每年下发的通知要求;

三) 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管理

/ /

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 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及 良好的社会信用,项目所需资金已基本落实,知识产权归属 明晰;

五) 具有在相应行业领域工程化研发的带头人,带头人原 则上应为企业法人或工程化科研团队领军人才;

六) 应具有相关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固定场地,申报时, 已发生的固定资产(主要为设备投资)投资额占工程研究中心总 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超过20%,且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 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七) 同一法人在相同(相关联)领域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组织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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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申报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各自分工行使主要职责。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推进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 围绕产业发展重点工作和任务,每年发布市工程研究 中心重点建设领域;

三) 负责市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审核、评审、批复、验收、 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

四) 负责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调整;

五) 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六)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项目审计;

七) 项目验收后编制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下达市政府投资 计划,并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项 目建设单位所在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由区市县(先导 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各中直、省直、市直 单位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申报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所属建设单位按要求申报市工程研究中心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统一行 文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处;

二)负责对批复的市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备案;


三) 对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上报项目验收申请, 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完成项目验收;

四)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稽查、审计、监察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 负责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 所属地区的申报部门;

二) 项目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依法履行项目 备案手续;

三) 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场地、 设备及人员等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经费,保 障工程研究中心顺利建设;

四) 工程研究中心批准建设后,原则上按照项目资金申请 报告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当工程研究中心的部分设备需要调整 时,在满足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用途的基础上,不影响总体目标的 实现,建设单位可自主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35%;当建设 峯位名称发生变更等其他情况的,需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五) 建设单位要有良好的信用度,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单位,实行“-■票否决”。建设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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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 初审、答辩评审(评估)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等方式;

二) 评审专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企业等相关专业人员和项目管理专家组成;

三) 项目初审一般釆用书面评审的方式,主要核查项目是 否符合申报条件和重点领域、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相关要件等,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答辩评审阶段;

四) 项目答辩评审主要是按各重点领域分组,每组专家不 得少于5人,答辩评审的程序是由建设单位项目介绍、专家咨 询、答疑,最终形成专家意见;

五) 咨询评估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出 具审核意见或评审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六) 经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后,结合审核意见或咨询评 审报告,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原 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资金补助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采取后补助的方式:

-)工程研究中心采用分档支持方式:

1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只限于农业口) 的,市政府补助资金为io万元;

2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市政府补助

资金为200万元;

3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3000万元的,市政府补助 资金为300万元;

4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补助资金为 500万元,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二) 对于我市重大产业布局、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经市 政府同意,' 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补助额度;

三) 对建设单位因特殊需要自制的设备,应提供采购的原 材料票据、能耗及人员费用等核算其成本价格;

四) 项目批复后进入建设期,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五)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费(含自制)、 安装费,实验场所装修改造费。实验场所装修改造费用不得超过 总固定资产的15%。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单独 分账核算。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程序:

一)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报市发展改革委预审, 同时建设单位应向申报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报部门审核后行文 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验收;

二) 项目总体目标已完成,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固定资 —8 —


产投资额完成在85%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 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5位相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验收通 过的项目,正式命名并授牌;

三) 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固定资产审核 结果编制资金分配方案;

四)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资金分配方案,将 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各中 直、省直、市直单位的资金拨付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工程研究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建设单 位应于申报年的第二年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申报部 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 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大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以 及其他相关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申报部门审查、汇总后上 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处。

第十八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 应及时纠正。

-)对于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造成较大经 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 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当项目超过了建设期五年以上仍未完成建设目标的, 将取消其建设资格(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除外)。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因项目在建设过 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 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相关人员在项目管理 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公务员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

第二■—条市工程研究中心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大连 XXX X程研究中心,并正式授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81日起施行。原《大连 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大发改高技字〔2008316号)和 原《关于印发V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111090号)同时作废。

本办法由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提纲

2-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 提纲

3. 封皮样式



 

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资金











 


项目摘要

简要概述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 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 技术发展情况(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 技术突破点,在本行业所处的领先地位)

主要发展方向、任务与目标

1 工程研究中心主要发展方向

2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 工程研究中心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

4 工程研究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 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 工程研究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 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及技术团队情况

4 运行和管理机制

、科技研发成果


1 已授权、申请的各种专利情况

2 组织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情况

建设方案

1 项目建设规模

2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 其合理性)

3 项目建设周期

4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 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

2 固定资产包括:装修改造工程、实验检测软硬件设备 (含自制设备)购置

3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单位自筹资金、银行 贷款、申请市政府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节能及环境影响

1 节能分析

2 环境影响评价

十、申报前三年的经济效益情况

十一、其他需说明的有关问题

十二、主要相关附件

1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

2 申报单位上年财务报表

3 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4 科技成果证明

5 银行贷款证明

6 需提供信用承诺

7 项目真实性声明


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编制提纲

项目建设工作概述

1 项目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

2 .目实际完成情况介绍

3 通过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对你单位发展有何作用

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 土建工程:主体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和工 程质量评定情况

2 工程研究中心仪器设备配置:配置的合理性与完整性、 仪器设备的调试、联机运转情况

3 配套条件:水、电、气等支撑条件;其他配套条件

财务决算

1 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

2 项目决算及审计报告

3 科研经费

4 投资效果评价

5 其他

运行机制

1 组织机构

2 规章制度

3 管理与运行机制

4 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建设期的工作业绩

1 建设期科研开发的投入

2 建设期国际、国内合作

3 建设期技术成果及应用

近中期任务与目标完成情况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相关附件

1 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

2 项目备案表

3 项目批复(包括资金)文件

4 项目审计报告

5 获得各种科技成果、奖励、知识产权、标准等证明材料。


大连市+花名+行业技术特点+工程研究中心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单位:(盖公章)

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真:

箱:

申报时间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7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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