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区产业优秀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级高新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汇聚优秀人才,根据《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大连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历年《财富》杂志排行榜)在高新区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中符合《大连高新区紧缺人才目录》中对应产业和岗位的具体要求并满足税前年薪在20万元及以上的人员,每年遴选一批优秀人才,经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选后确定产业优秀人才名单。税前年薪指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申报中工资薪金和一次性奖金总额。
第三条 产业优秀人才由企业推荐申报,推荐名额按照企业缴纳社保人数分配:300人以下,1人;300(含)人-1000人,2人;1000(含)-5000人,5人;5000人及以上,10人。
第四条 企业推荐人才应为企业单位全职员工,与公司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报日期前近12个月连续在本地由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经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选后确定的产业优秀人才按照人才税前年薪收入20万元(含)至30万元之间奖励3万元,税前年薪收入30万元及以上奖励5万元,奖金分2年平均发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申报材料、认定程序及奖励发放。
(一)申报材料
由用人单位统一进行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产业优秀人才奖励推荐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用人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最近一次缴费的《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
5.企业推荐人才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推荐人才比照《大连高新区紧缺人才目录》中申请岗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外语等级证书等复印件;
7.企业推荐人才自参加工作后首次缴纳社保之月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8.企业推荐人才申报日期前近12个月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9.《产业优秀人才奖励推荐汇总表》;
10.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由申报企业负责审核原件,承担审核责任。所有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由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审验,在《产业优秀人才奖励推荐表》上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至高新区人社部门。
3.材料审核。高新区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推荐材料进行现场审验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核查。
4.专家评选。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选后确定产业优秀人才名单。
5.核准公示。产业优秀人才名单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奖励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确认的产业优秀人才名单为人才颁发大连高新区产业优秀人才证书,并将奖励资金发至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将税后奖励发至优秀人才本人。每人仅能获得一次产业优秀人才奖励,人才若离开推荐企业,停止发放。
第七条 建立产业优秀人才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由优秀人才所在单位组织开展。一个发放年度期满当月,优秀人才所在单位须填写上年度考核表。享受奖励的产业优秀人才在政策享受期内,存在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岗位、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和处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未开展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等事实,应由用人单位及时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高新区人社部门审定后,停发后续奖励。用人单位怠于向高新区人社部门报告导致奖励资金继续发放的,人社部门除向个人追回不应发放的奖励资金外,如奖励资金无法追回,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第八条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奖励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奖励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奖励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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