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办法 (暂行)

作者: 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 【 转载 】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 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指导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大研发投入,规范区内科技服务机构管理,丰富区内科技服务供求生态,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创新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方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研发设计、人力资源服务、政策培训、技术平台服务、特定产业载体等科技服务资源,开展研发和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是创新券管理机构,在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科技创新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年度创新券申报指南》编制和调整(每年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需求变动调整)、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及申请、受理、审查、评价、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实施动态入库管理。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兑现。

第五条 科技创新局同时负责制定服务机构入库标准和年度考核体系,原则上每年集中入库一次,调整一次,对企业评价度低、投诉率高的服务机构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原则上结合企业需求变化,每年新增入库服务机构一次。每年遴选的入库服务机构名单需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及兑现具体流程如下:

1.信息公开:科技创新局公开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

2.申请受理:在规定的申报时间,科技创新局组织相关产业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3.形式审查:科技创新局对企业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发放公示:科技创新局结合《年度创新券申报指南》要求,对符合支持标准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发放创新券

5.兑现评审:科技创新局、财政局联合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对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6.汇总上报:根据材料审查及专家评价意见,科技创新局与财政局确定兑现项目名单和兑现额度,上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7.组织兑现: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对批准兑现的项目予以公示,对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资金兑现。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七条 按照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0%,发放最低3万元、最高10万元创新券,额度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八条 使用创新券的企业申报条件如下:

1.企业在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已完成申报年度的科技部科技型企业评价或更新,并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70分,科技人员数量占人员总数的比例高于10%;

2.企业标准:成立5年(含)以下、企业人数(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100(含)人以下、主营业务收入1000(含)万元以下,需同时满足;

3.对于已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申请或兑现创新券时,不能对购买本企业或股权关联企业的服务项目使用

4.已享受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不可申请,企业两年内不连续获得。

第九条 创新券申请企业申报材料

1.《小微企业创新券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本年度最新评测结果得分表(网页打印);

4.企业与服务机构签约的合同、付款凭证以及服务机构提供的财务凭证等;

5.申报日前一个月的企业损益表(利润表);

6.企业已获得的知识产权情况、企业资质情况;

7.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服务机构入库标准: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研发设计等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等法人机构以及高新区内特定的产业载体。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入库申请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服务项目内容及服务收费价格;

3.服务机构服务承诺书;

4.其他相关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可根据《年度创新券申报指南》的标准向科技创新局申请创新券兑现。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局、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补贴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备案,每张编号唯一且与持券企业对应,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对违反规定及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科技创新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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